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。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,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,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。
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,即过错方提出。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、同居、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,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,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“第三者”索赔。
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等行为时,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,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,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,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。
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,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承担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,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,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